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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完善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

2020-09-15

确立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进行规则化明确。形成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数据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并通过规则进一步加强针对侵害数字要素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快数据要素分配制度的建设,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形成数据要素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基本框架,同时制定通过财税工具完善再分配的政策体系。

健全数据开放的管理制度。加快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平台,逐步开放政府层面非敏感数据的使用,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政府数据的采集、开发和应用。建立政府与市场数据合作行政垂直化和领域水平化的平台,完善政商数据合作的激励规则。强化开放数据的负面清单管理,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实现政府开放数据最大可能的开发应用。

完善数据流动的交易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国情和实际的数据市场准入制度,将其纳入市场负面清单管理,破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准入技术限制和制度性隐性壁垒。加快交易数据标准化,推动元数据、数据元素、数据字典、数据目录以及数据交易与共享产品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制度的建设。推动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大数据交易市场,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形成统筹性管理。

夯实数据市场的监管制度。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制定数据市场竞争政策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双边市场特征明显的数据市场监管需要,并推进数据市场反垄断工作常态化。强化数据市场中垄断领域与环节的价格与服务等层面的规制,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平台,应当建立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创新规制手段,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完善数据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数据行业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专门法规和规定,探索构建数据市场的安全审查机制,有效保护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数据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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