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和完善数据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引领数字市场国际规则的迫切需求
2020-09-1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数据要素的流动不仅是跨市场的,而且是跨国界的。当前,全球性的数据市场尚处于孕育阶段,各国的数据基础性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比如,美国和欧盟在数据立法方面先行一步,美国已颁布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电子政务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数据质量法》等数据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欧盟则形成了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数字议程》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也即将颁布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从权益保护和数据安全角度为数据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基础。由于全球主要国家数据市场的制度框架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国数据立法的协调性也不够,因而世界范围内融合、适配的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强化我国数据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尽快形成数据市场法律法规框架,加快制定准入政策、产权制度、交易规则、报酬机制、监管体系等层面的管理制度,并积极与世界主要国家数据市场制度形成动态衔接,不仅有利于我国在全球数据市场规则制定方面起到引领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数据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数据市场的高效沟通。
责任编辑: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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