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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和完善数据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实现数据要素报酬合理分配的关键

2020-09-15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报酬应由市场来决定。但是,由于我国数据市场相关制度和机制不完善,数据要素的报酬机制目前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立法滞后和认知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数据要素的产权规则不清晰,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均不能明确界定数据要素产权并进行充分保护,也不能有效保障收益权利得到合理实现;二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权利边界不清晰、标准规范较滞后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等原因,数据要素的流转机制不健全,普遍存在数据开放、共享和交易“不愿、不敢、不易、不能”等问题,造成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和交易技术链条不完善,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制约了数据要素收益权利的实现;三是由于数据要素交易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数据要素治理效能不高,在数据的流动、交易和配置过程中,仍面临数据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滥用行为等诸多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数据要素收益损失和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总之,只有通过构建和完善数据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的产权制度、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形成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责任编辑: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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