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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该不该降低?人大代表热议

2020-05-27

近年来,每当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就会引发“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这样的讨论也持续到了本次人代会的会场。有代表赞同,认为应该降低刑责年龄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就持这一观点。但也有代表反对,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和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就都认为,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


尚伦生表示,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为了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刑法不是万能的,“不是说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12岁、13岁的孩子就不犯罪了。这就如同刑法当中规定,职务犯罪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前赴后继,有的被判了死刑或终身监禁,可是后面还有人创造了新的贪腐数额。所以从这上面看,刑法确实不是万能的,我们要抛弃刑法万能的这种思想理念”。

冯帆则提出,“我赞同降低刑责年龄,刑法确实不是万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没有威慑力是万万不行的”。

从事了近24年少年审判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应该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刑责年龄,并且一定要基于相应的数据和理论分析。


观点交锋1 

是否应当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尚伦生认为,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中,普遍采用一个论据,就是民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8周岁以上,认为参照民法中的规定也应当降低刑责年龄。“我觉得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一个是刑事的问题,一个是民事的问题,刑事的问题属于公法规范的范围;民事的问题属于民法规范的范围,也就是私法规范的范围。私法可以宽容,可以放得更宽一些。但是公法或者说刑法对刑事责任的调整一定要严格把握,不能随意降低”。

冯帆则表示,民法总则之所以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为8周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孩子接受事物的能力越来越强,认知力在不断提高,甚至身体发育状态都比过去强壮。所以从心理年龄和生理年龄来说,如果14岁以下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跟现在孩子的成长状况是不相匹配的”。

她表示,刑法作为公法、民法作为私法,二者确有不同,但是,主张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适当调低刑责年龄,并不涉及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并不是要将刑责年龄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到同一个标椎,而是在刑法现行的刑责年龄基础上适度下调,避免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观点交锋2 

低龄暴力犯罪数量少不具有普遍性?

尚伦生认为,衡量刑责年龄该不该降低,应当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一定要有度,即便是冰冷的刑法也一定要有温度,特别是在青少年方面,要给予特殊的保护,甚至说在某些时候是网开一面的,包括我们刑法当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分层制度等等,都是对青少年的一种特殊保护”。

他表示,现实中虽然有14周岁以下恶性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是比例很小,“这种事情但凡发生了,大概都在媒体上曝光了。一年也就这么一两起,或者三五起。在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里面, 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而刑法规制行为一定要带有普遍性或者全面性。极个别的情况如果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有点顾此失彼,没有顾全大局,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爱,没有体现出国家的情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法制文明的程度越高,对青少年的容忍度和宽容度越大”。

陈海仪也强调了数据基础的重要性,她认为,首先要有数据基础,来判断涉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而不是因为个案做决定。“法律是有滞后性的,法律的制定需要综合考量各个因素,首先必须要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科学而客观的依据。”

此外,她表示,从国际整体趋势来看,14周岁是一个科学合理的年龄界限。“我应该和心理学专家,伦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方燕也表示,去年两会期间她还主张降低刑责年龄,但是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观点已经改变,认为单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我原有的想法动摇了,为什么?一个就是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观讲还不占大多数,不具有普遍性”。

冯帆则认为,虽然低龄暴力犯罪数量少,但是其主观恶意和危害传播效应很大,比如弑母案,“虽然一年可能在没有几起,但是其他的青少年看了以后,觉得还不用承担任何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给其他的青少年造成一种负面的消极作用”。

冯帆表示,刑法确实需要遵循谦抑性原则,青少年也确实需要保护,“但我觉得这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去重新做一个考量。什么样的年龄段对自己行为能力的认知程度,应该和行为后果之间有一个相应的匹配。所以我认为不能因为案件数量少,就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特别的宽容和保护。其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考虑在量刑方面酌情减轻刑罚”。

观点交锋3 

是激活收容教养制度,还是社会矫治?

方燕表示,调研过程中发现,如果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意味着有更多的低龄未成年人进监狱,“监狱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可能会形成一种监狱化的人格。这些孩子很年轻,未来是要走向社会的。那么他如何回归社会?将来会不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的因素?这是特别需要思考的问题”。

她说一年多来一直在纠结,在摇摆,然后再论证,“最后论证来论证去,认为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先完善我们的收容教养制度,然后再对这种低龄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惩治与矫正相结合,这条路可能是中间路线, 但是是理智的、可行的”。

本次人代会,她提交了议案,建议激活收容教养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

尚伦生则认为,不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送入收容教养机构,都会引发一个问题,“污染的传播,毛病会互相传播互相污染,就是说这娃娃进去的时候是一个毛病,出来的时候可能成了10个毛病了,一项全能可能成了10项全能”。

因此,他不主张将来再有收容教养所,建议采用社会矫正制度,“现在不是有司法所吗?司法所对于监外执行、免于刑事处罚以及保外就医的,都实行社会上的改造,监管社会矫正。对于未满14岁的孩子他犯了罪的,尽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送到司法所,家长、学校签责任书,把责任落到学校、司法所和家长的身上。这种挽救教育方式远远大于收容教育所那种封闭起来的方法,对孩子的成长、融入社会都非常有好处”。

冯帆则表示,对于未满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目前还没有合适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认为刑责年龄可以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是我支持的一个理由”,她说,有人认为追究刑责、关入监狱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是实际上监狱除了惩罚,其实也同样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针对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这并不妨碍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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