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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刑法并非万能

2020-05-27

近年来,每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就会引发“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这样的讨论也持续到了本次人代会的会场。有代表赞同降低,也有代表反对。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就持反对观点,“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3岁(或者有的也主张12岁)以上的人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我不太同意这种观点。”他说。

尚伦生认为,一些人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刑法不是万能的,“不是说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12岁、13岁的孩子就不犯罪了。这就如同刑法当中规定,职务犯罪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前仆后继,有的被判了死刑,抑或终身监禁了,可是后面还有人创造了新的贪腐数额。所以从这上面看,刑法确确实实不是万能的,我们要抛弃刑法万能的这种思想理念”。

“我觉得我们的教育还是存在问题的,孩子在人格发育成长方面是不健全的,人格的不健全或者是人格的扭曲,才导致他们产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尚伦生说,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缺失,综合表现到孩子身上,孩子犯罪了,“把这种责任罪责全归到孩子身上,也是万万不能的”。

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中,普遍采用一个论据,就是民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8周岁以上,认为参照民法中的规定也应当降低刑责年龄。“我觉得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一个是刑事的问题,一个是民事的问题,刑事的问题属于公法规范的范围;民事的问题属于民法规范的范围,也就是私法规范的范围。私法可以宽容,可以放得更宽一些。但是公法或者说刑法对刑事责任的调整一定要严格把握,不能随意降低”。

尚伦生认为,衡量刑责年龄该不该降低,应当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一定要有度,即便是冷冰的刑法也一定要有温度,特别是要在青少年方面给予特殊的保护,甚至说是某些时候是网开一面,包括我们刑法当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分层制度等等,这都是对青少年的一种特殊保护”。

尚伦生表示,现实中虽然有14周岁以下恶性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是比例很小,“这种事情但凡发生了,大概都在媒体上曝光了。一年也就这么一起两起,或者三起五起。在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里面,一年发生十起八起,我觉得也是非常小的一个数字”。而刑法规制行为一定要带有普遍性或者全面性。极个别的情况如果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有点顾此失彼,没有顾着大局,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爱,没有体现出国家的情怀。在一个国家刑法越轻缓,实际上国家轻缓就体现出来了,这也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法制文明的程度越高,对青少年的容忍度和宽容度越大”。

此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收容教养制度,不过,去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尚伦生认为,不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送入少管所,都会引发一个问题,“毛病会互相传播、互相污染,就是说这娃娃进去的时候是一个毛病,出来的时候可能成了十个毛病了,一项全能可能成了十项全能”。

因此,他不主张将来再有个收容教养所,建议采用社会矫正制度,“现在不是有司法所吗?司法所对于监外执行、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保外就医的,都实行社会上的改造,监管社会矫正。对于未满14岁的孩子他犯了罪的,尽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送到司法所,家长、学校签责任书,把责任落到学校、司法所和家长的身上。这种挽救教育方式远远大于收容教育所那种封闭起来的方法,对孩子的成长、融入社会都非常有好处”。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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