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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谢伦灿:文化专利,应提供差异化的产权保护路径

2021-02-16

文化专利是知识产权的别称,专利来源于拉丁语,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若干子类。

一项在传统社群中延续、传承的文化专利不应简单地视为公用知识, 更不应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1]。由于传统文化本身具有特殊性, 传统文化专利化与其他文化产业的专利化不应混为一谈, 应当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关于传统文化能否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些专家认为传统文化不可以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一是传统文化已处于公知领域,不能符合“新颖性”标准,不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它所具有的传统性,不符合专利制度中的“创造性”标准。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是一种集体权利,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主要是针对创新的激励机制,如果要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制度保护的范畴,要满足制度所要求的条件,例如说要有完成发明的具体日期、发明主体要有明确的身份等等。就客体而言,目前众多的概念都无法准确地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文化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2]

一位年过古稀的河南开封朱仙镇木板年画老艺人,将流传几百年的40 多幅年画图案,装订成册并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开始寻思着向镇上的同行艺人们收取专利许可费,他的想法自然遭到了同行们的质疑和抵制。[3]开封朱仙镇木版年画历史悠久,构图饱满,形象夸张,线条粗犷,是木版年画中独树一帜的文化瑰宝。自2005 年朱仙镇木版年画被列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朱仙镇的一批老艺人开始重操旧业,把这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又红红火火地操办起来。但老艺人通过申请专利并借此来收取专利使用费的事件,在朱仙镇掀起了一股不小的波澜。虽然此事目前仍没有一个最终说法,但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老艺人专利维权事件,感受到了传统知识产权维权的喜与忧。

[1] 李杨.耦合与超越:传统知识保护的知识产权困境解读[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3) .

[2] 华鹰.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及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 2008, (8) .

[3] 李建伟,文化遗产专利维权的喜与忧,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年/2 月/20 日/第008 版。

谢伦灿,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微信公众号:文化工匠

(每日更新,用匠人的脚踏实地与你一起重拾文化自信)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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