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新中国文物利用之路(上)

2021-02-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高度,提出让文物活起来、让文物说话的新要求,将文物利用工作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文物事业发展中的文物利用理论和实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经历了初始期、理论探讨期、理论认同期和全面发展期的认识实践过程,伴随着新中国走过了七十年。

新中国文物利用的初始之路

1949年至1977年,是新中国文物利用的初始之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基础十分薄弱,而且面临各种破坏文物的严峻形势。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制定法令,制止文物破坏。1950年5月24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令就是《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6月16日,接着又发布《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到了7月6日,又发布《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这些法规性的文件,对制止各种文物破坏起到重要作用,保护了大量文物。

在进行文物保护的同时,利用文物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群众的观念初步形成。《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要求: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者,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首次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法规性文件中出现文物“利用”二字。这里的利用显然是指对文物类别中古建筑的利用,证明中央人民政府一开始就关注文物利用工作。1950年11月27日,文化部在《对地方博物馆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中明示:博物馆事业的总任务是进行革命的爱国主义的教育。通过博物馆使人民大众正确地认识历史,认识自然,热爱祖国,提高政治觉悟与生产热情。《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也谈到了出土文物及标本在研究完毕后,送中央或地方博物馆公开展览,以供全国人民及学术界之观览及研究。可见,可移动文物在教育及研究功能上的巨大价值同样引起了中央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随后的1961年,国务院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做其他用处,应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报人民委员会批准。该《条例》是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给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了个小口,比50年的“不得不暂时利用者”的提法前进了一步。

由于解放初期,国家经济状况不佳,没有更多的钱用于修缮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这一时期文物利用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利用馆藏文物展开教育研究和利用流散文物(社会文物)出口创汇两方面。

1953年,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全国掀起了工农业生产的高潮,建设生产中不断发现地下文物。利用出土文物和革命文物对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成为热点,各种展览相继推出。1954年5月21日,文化部在故宫午门城楼举办《全国基本建设工程中出土文物展览会》,陈列文物3760件,展期近半年,观众达17万余人,毛泽东主席两次参观展览。展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仅1957年,全国的73个博物馆举办了展览,年接待观众1200万人次。为了利用文物展览教育基层群众,1958年3月,河北省博物馆在邯郸地区各县、市的厂矿企业举办《革命文物流动展览》,行程一千七百余里,观众多达6万人。同年5月至8月,该馆又先后在唐山、秦皇岛、张家口等七个市镇举办《历史文物巡回展览》,观众多达25万人。这一时期的陈列展览大多是以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在工农业生产中发现的历史文物举办的文物展览、战争年代革命题材教育展和新中国工农业发展成就展以及英雄模范人物事迹作展览内容。这些展览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情,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贡献了力量。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禁止重要文物出口,但并未停止一般历史文物出口,利用文物换取外汇成为文物利用的有限途径之一。为此,在50至70年代,国家制定了若干文物出口鉴定和文物商业管理的文件。1974年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对外文物商业方针。这种利用是直接换取外汇,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利用文物传播中华文化并不是目的。

在“文革”前的17年,工农业生产建设不断,各种政治运动频繁,虽然国家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利用的问题,但没有成为主要关注对象,也没有成为文物工作对标提质的中心任务,更不是普通百姓常挂嘴边的热门话题。

1966年“文革”开始,文物事业受到冲击,文物保护工作一度中断。初期,文物被当作“四旧”受到巨大冲击,文物损失极其严重。此时此刻,国家和文物工作者基本没有更多的时间考虑文物利用。但是,“文革”期间意外发现了满城汉墓、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马王堆汉墓、睡虎地秦墓等,出于政治需要,出土的大量文物被用来进行阶级教育,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文物的利用价值。1974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保护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和历史文物,揭露批判孔孟之道和林彪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驳斥苏修社会帝国主义对我国历史疆域的反动谬论,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利用文物在“文革”中被提及,当然这种利用是从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角度出发,丝毫没有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角度考虑,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6年“文革”结束。

△1976年6月承德山庄管理处与文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明信片

总之,这一时期,文物利用概念已经形成,但国家和相关部门对文物利用的认识上仅仅停留在直接利用和经济利益的考量,“利用”显得十分被动,以至于在一些重要文件中出现了“不得不暂时利用”的语句。从文化战略上主动、开放、有意识地开发利用文物的价值为文化建设服务并不在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考虑范围。其原因是文物工作的主要矛盾并没有解决,文物面临人为和自然的破坏长期存在,保护文物始终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同时新中国的经济状况也限制了文物利用工作的开展。1950年,国家文物局用于全国文物保护的资金只有84万元。对一个历史悠久的泱泱大国而言,一年几十万的文物保护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用于文物开发利用的经费就更加无从谈起,因此这一时期文物利用实践活动开展的十分有限,效果不明显,理论研究寥寥无几,这种状况持续了近30年。

△1976年9月洛阳博物馆与文物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明信片

新中国文物利用的理论探讨期

1978年至2001年,是新中国文物利用的理论探讨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文物事业进入二十多年的恢复发展阶段,文物利用工作逐渐引起了国家领导、部分专家学者和社会的关注。

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如何利用文物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被摆在面前。改革开放后,大量境外游客来到中国,一般历史文物出口和增加外宾供应成为文物部门新时期总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执行多年的文物创汇任务迅速扩大和加强。1978年10月18日,国家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几点补充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尽快设立文物商店,大量征集和收购文物,除珍贵文物提供博物馆外,乾隆六十年以后的价值一般的文物可以大量提供给外贸出口,争取外汇。同时还要求加强文物复仿制工作,增加创汇途径。1979年7月30日,国家轻工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出了《关于搞好古代文物复制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对外开放游览区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为外国游客欢迎的文物复仿制商品。这是国家部委较早涉及文物开发创意产品的一个文件,要求文物部门提供文化元素为工艺美术等部门复仿制文物提供方便。这个文件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对后来文化产业开发和文化创意产品文件产生了影响。此时文物利用瞄准的主要是旅游市场中的外贸收入,以外籍人群为主。不过,由于出口量大,国内存量急剧减少,极有可能造成近二百年来某些文物的历史空白,不利于乾隆六十年以后的一般文物的保护。为此,国务院在1981年1月15日批转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对文物出口政策作出调整,强调仍然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逐步减少向国外市场批发,控制外宾供应,加大文物复制品的外销,减少文物真品出口,同时增加国内零售。1987年6月18日的《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要求适应国内各界人士鉴赏与收藏文物的需要。不过因为刚刚改革开放,文物出口外销效益好,国家的这个文件以及后来的几个文件均执行的十分有限。到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外汇储备增加,国家已经不需要通过大量出口文物赚取外汇,同时一些国营文物商店经营不灵活,货源枯竭、国内购买力逐步增强等原因,使得利用文物出口赚取外汇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

1982年11月9日,新中国第一个有关文化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告诉人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用于文化用途,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必须是合理利用,否则将不予批准。这一规定吸收了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一些内容,后来又被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全面继承,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文物利用的合法地位,只是没有直接把文物“利用”二字明确写入该法。

△1985年故宫建院60周年纪念邮票

几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形势得到改善,社会形势有所变化,文物在旅游等行业的价值逐渐显现。此时一些专家学者开始探讨利用文物服务社会发展的理论问题,例如1986年王世仁先生撰文,提出了对古建筑要“积极保护,保用结合;全面规划,区别对待。”从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辩证分析了文物的保护和利用。1988年荣大为先生也撰文提出:依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方针制定的文物保护规划本身,既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的综合科学,也是有效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他说:注重文物自身社会效益的发挥,是文物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文中较早谈到“合理利用”,而其中“注重文物自身社会效益的发挥,是文物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的表述,从一个侧面论证了文物保护是前提,文物利用是目的的辩证关系。

此时,文物利用问题逐渐引起国家的重视。1987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充分发挥文物作用,将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出现文物“利用”二字。明确“要利用祖国文物,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增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可见,此时的文物利用已经明显不同于七十年代以前的文物利用,开始探讨由被动变主动的新思路,提倡走出去主动而为,发挥文物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1991年都江堰管理局与省市邮票公司出版的文创产品

到了1992年,李瑞环同志在全国文物工作会上,作了题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讲话。尽管讲话突出了保护和抢救文物的主题,但在开篇讲到了中国古代文化对世界的影响,指出:“利用文物资源,吸引海内外游客,是发展我国旅游业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也是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举办文物展,经营文物商店,发行文物图书,提供参观服务等活动”,这里谈到了发挥利用文物资源的优势,传播中国古代文化的几个途径。同时他还对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论述,指出:“强调把保护放在首位,并不是否定文物的合理利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文物的目的最终还是利用。实践证明,合理、适度、科学的利用,不仅不会妨碍保护而且有利于保护”。把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看成了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制约相互矛盾的对立关系。把文物利用看成是文物保护的最终目的,将文物利用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新高度。同时李瑞环同志从国家领导人的高度提出了:“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把文物事业搞得更活一点,大有文章可做,要大力加以研究。”可见,让文物事业活起来已经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也为今天“让文物活起来”的理论提供了借鉴。会上,国务委员李铁映同志在讲话中把文物利用作为文物保护的一个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指出:如何利用文物,要解放思想。利用得好,就保护得好,利用得差,保护也难以做好……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获得必要的经济效益来造福于民。

△1995年本为作者设计的明信片文创产品

三年后的1995年,李铁映同志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二字指导思想。指出“保护利用是文物工作的两项根本任务”将文物利用放到了与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对文物“利用”进行了解读,指出:“我们所讲的‘利用’主要是指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拥有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发挥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利用的方式中谈到了开辟旅游参观点、举办展览、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组织专题旅游,出版书籍、图册和音像制品,制作文物复仿制品,开发纪念品等,提出了文创产品开发和文物活起来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对文物利用的涵义及如何利用进行了诠释。

△1995年河北博物馆与市集邮公司合编的邮票纪念册文创产品

为了落实中央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探索文物利用的新思路,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全国各地结合本地文物资源实际进行了大胆尝试,河南安阳为了把殷墟建设成“殷商文化园”,在宫殿区复原了几座宫殿和妇好墓,依照妇好墓出土文物复制了一批石雕,建成了殷墟博物馆。郑州市用三年时间建成旨在保护商城与开发利用相统一的大型露天遗址博物馆“都园”。渑池县投资600万元开发利用仰韶村文化遗址,在遗址外建博物馆及仰韶模拟村,再现历史生活原貌。河南偃师市政府在尸乡沟商城建设了遗址公园。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阅读
转发
点赞
评论
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