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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南昌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最高一次性可获15万元开办补助经费(南昌日报)

2019-12-03

 本报讯(记者 钟宏瑜)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我市发布《南昌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据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辅助性就业机构则是指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和完善的安保措施及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特点,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应不少于5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 6个月以上。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监护。

  在申报和审批方面,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3月底前逐级申报上一年度各项扶持资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区)残联在接到提交的材料后,受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上报市残联;市本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直接向市级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后,将补贴经费下达至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记者了解到,市残联、市财政局将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经营等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来说,对每个符合条件,合法经营、安置残疾人在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残疾人10-14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开办补助经费。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和机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等。此外,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月补助300元运营经费。

  我市明确,扶持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应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缴。涉及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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