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和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
2019年8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国家首次在沿边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布局自贸区,也是全国唯一陆海统筹的自贸区。该自贸区由南宁、钦州港、崇左三大片区组成、总面积119.99平方公里。
据介绍,条例作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本法”,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参照“负面清单”的做法,创新立法思维,规定以“片区事片区办”为原则,将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管理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同时,对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最大限度放权,专设一章“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对自贸试验区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作出具体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自贸试验区政策倾斜,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生态环境、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桂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
针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要着力解决外资规模小、外向型经济水平不高这一突出短板。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同时,条例还确立了外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