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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玲代表:破解转供电加价乱象,释放工商业用电降价红利

2020-05-27

继前两年全国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年降低10个百分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再降5个百分点。

“因为存在转供电行为,降价红利被截留,并加大了终端用户负担。”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宣传部部长蔡玲提出,目前对转供电的政策定性不明确,可操作性差,转供电提价乱象犹存。她建议明确政策实施细则,打通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堵点。

问题

降电价红利梗阻,每年约2万亿度

什么是转供电?是指国家电网公司不能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而必须通过其他主体转供电的行为,如大型商场超市、商务楼宇等物业转供电到商户、租户。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一般工商业电价要平均降低5%。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连续提出,当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据统计,过去两年间全国共释放降电价红利超过2100亿元。

蔡玲代表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转供电行为的存在,部分降价红利被截留,甚至存在转供环节违规加价,加大了终端用户负担。

转供电加价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重视。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去年,国务院大督查第五督查组曾暗访长春商业用电问题,发现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经过几次降价后,每度电的目录价格已经调整为0.7375元,但各大市场的物业向租赁商户收取的电价为每度1.2元至1.4元不等。物业公司认为,给商户转供电的费用不是基础电价,而是包含了电路损耗、维修管理等服务费。对此,吉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态:物业对电价没有定价权。物业费不能体现在电费里,电费应该就是电费。

据新华社报道,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并非吉林省独有,在全国较为普遍。业内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40万转供电主体,3800万转供户,每年用电量合计约两万亿度。

探因

相关政策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当前转供电加价乱象,蔡玲代表认为,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明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处罚,定性上存在疑点和争议,行政处罚难度较大。”蔡玲代表说,目前对转供电主体认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款、违法所得计算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实施行政处罚存在较大风险。对转供电环节是否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转供电终端用户是否应执行目录电价等问题,价格主管部门也一直未予以明确。目前,大部分省市对转供电加价问题仍以整改规范和责令退款为主。

“计量表具与电价政策不匹配成为传导降价最大堵点。”蔡玲代表举例说,有的地方一般工商业用电自1994年推广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来,时至今日在转供电环节对计量表具一直没有监管规定,转供电主体使用普通电表对终端用户进行计量收费成为普遍现象,导致终端用户无法享受到峰谷电价,使政策难以落地,出现了转供电主体随意“定价”的乱象,也成为了国家屡次降低电价传导的最大堵点。

蔡玲代表认为,现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发改价格〔2018〕500号与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均提出:“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该要求由于缺乏清晰标准,导致一线执法人员在执行政策时难以准确把握。因终端用户用电量和损耗难以确认、公摊电量和自用电量难以厘清等多种问题,造成转供电主体分摊方式不一,分摊电费水平千差万别。

另外,蔡玲代表还提出,国家政策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实施细则,极易造成明降暗升或运动式降价,不合理加价依然存在生存空间,难以取得常态化治理效果。

建议

明确所有用电终端用户均执行政府定价

蔡玲代表提出,为了切实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监管,彻底打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堵点,真正把今年电价好政策落地落实,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规定。

“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的定义是什么?应该明确。”蔡玲代表说,电价是政府定价项目,销售电价面向的终端用户应为最终实际用电户,不应以直供转供进行区分。不过,目前的现状是,只将电力公司抄表到户的用户视为执行政府定价的终端用户,按目录电价缴费,而广大转供电主体背后的终端用户则没有同等的待遇,无法执行销售电价。这就导致了转供电主体随意“定价”的乱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所有用电终端用户均应按用电类别及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政府定价。

蔡玲代表认为,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对转供电计量表具做出明确要求,推动表具改造,让终端用户均能享受到峰谷电价,发挥峰谷电价政策应有作用。

与此同时,蔡玲代表还建议,明确表具改造过渡期电价执行政策和转供电线损问题。过渡期满之后,执行目录电价,以此倒逼转供电主体主动更换表具;对具备峰谷电价执行条件的转供电主体,目录电价中不同电压等级之间的差价已包含损耗补偿,不得再单独收取。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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