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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议建家暴黑名单,反家暴怎样更有效?|问2020

2020-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四周年,反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正不断完善。全国妇联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家暴投诉为36002件,比上一年减少了3300件,降低8.4%。

然而,去年发生的“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黑龙江4岁女童遭受严重家暴”等事件表明,家庭暴力的预防仍需加强。

今年全国两会,不少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探索反家庭暴力分级预警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专门家暴救助机构等建议,从预防、救助等角度加强受害者权益保障。

建议1

实现反家暴分级预警 相关部门根据预警动态跟踪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探索反家庭暴力分级预警机制。

李生龙说,近年来婚姻、抚养、继承等家事纠纷持续攀升。人民法院受理家事案件也逐年攀升,已成为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类型之一。因婚姻家庭情感等家事纠纷引发杀人、伤人等刑事犯罪也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2018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侦办的一案死亡3人以上的命案中,一半因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2019年,全国各地因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命案也不时见诸媒体,令人痛心。”

李生龙调研发现,防范家事纠纷引发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政策待完善,家事纠纷多元防控格局未完全形成。他认为,应该防范家事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甚至刑事犯罪,探索反家庭暴力分级预警机制,加强排查梳理家暴风险,并对家暴风险进行评估分级,级别越高、风险越大,对应不同风险等级介入相应干预措施。

具体如何分级?李生龙建议,可以根据家暴风险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预警对应家暴风险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正在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持续,或家庭暴力已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针对一级预警,应及时向妇联组织、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等部门反映情况,采取措施对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引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级预警对应家暴风险较大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自述但无证据表明其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偶尔遭受家庭暴力,或虽暂未受到家庭暴力威胁,但经评估认为近期发生家庭暴力风险较高的情况。针对二级预警,可由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跟踪,及时释明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如一旦发现家暴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对受侵害对象进行保护,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三级预警对应家暴风险一般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自述或有证据显示其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或当事人陈述受到家暴威胁的情况。针对三级预警,应对近期是否会遭受家暴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风险较低的,做好教育工作,解决家庭成员对家暴认识的误区;评估后认为家暴风险较高的,应升级为二级预警。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也关注同样的问题。“作为律师,我在近年来的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很多家暴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与纠纷。”她建议政府部门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家暴信息预警及反馈平台,及时发现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引起家庭暴力的家庭矛盾和纠纷案件。对于有过多次施暴的主体,要进行重点防范和及时预警,实现对家暴者及时干预和对被害人及时救助。

建议2

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潜在暴力实施者予以警示

“家庭预警平台建设侧重于事前防范,黑名单制度则侧重于事后惩戒。”彭静建议,对于家庭暴力已追究行政责任以上的,社区、妇联部门可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有效防止家暴行为再次发生。

彭静说,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现有制度虽然对家暴实施者明确设定了法律责任,但既有责任仅仅是对家暴实施者当次行为的评价,难以对此后的家暴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实践中一些家暴实施者因为处罚过轻事后变本加厉的情形也经常发生。

她说,家庭暴力黑名单,类似于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即:凡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将会在消费、出行、贷款、社交等方面面临诸多限制,以此对潜在的家暴实施者予以警示。“在执行过程中,社区和妇联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为司法机关积极提供被家暴者的具体线索,并配合开展相关限制措施的实施。”

建议3

加快建立专门的家暴救助机构

躲避家暴的受害者是否有容身之所?在救助事项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立临时庇护所。

彭静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未明确“救助机构”的确切性质、设置地点、具体职责、救助方式以及具体的人员编制、财政支持等内容,影响了救助机构的建设与实施。

记者查询相关报道发现,多地“家暴庇护所”出现“无人问津”情况,有的因资金没有落实停办,有些处于闲置状态,有的依托流浪人员救助中心,让受害者感觉没有尊严。

彭静建议加快建立专门家暴救助机构,各级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建立专门家暴受害者救助机构,并对救助机构以及相关辅助单位的具体职能、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财力支持等事项予以明确。

建议4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涵盖前配偶等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对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今年九三学社中央的一份提案指出,由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技术限制,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实践中,出现标准把握不统一、程序设计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效性。

提案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未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分手后的情侣、前配偶等关系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较大争议,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如河北涞源反杀案即暴露出这一问题。

对此,提案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前配偶、前姻亲、恋爱、同居等特定身份关系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对他们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5

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困难、证据采信率低,也是家暴受害者面临的难题。

彭静说,家庭暴力案件的本质是侵权案件,按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被家暴方应当就被家暴的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等进行举证。

“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即时性等特点。在家庭暴力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经常不敢、不愿、不会收集证据,尤其是在遭受冷暴力情况受到精神伤害的证据难以采集,举证十分困难。”

九三学社中央的提案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案称,实践中,申请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有的当事人在申请阶段就因没有相关证据而主动放弃申请。对此,提案建议拓宽可采证据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否认或没有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主张,就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家庭暴力。

彭静建议,可以考虑发挥法院在案件调查举证上的职责,在被害人难以完全举证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进行调取,以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负担。

背景

近四年反家暴呈现“三高”“两低”变化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此前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反家暴工作呈现出“三高”“两低”的变化。“三高”指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普遍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对家暴处置的能力明显增强。“两低”指近年来妇联投诉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数降低,以及恶性家暴案件数量降低。

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今年4月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监测报告显示,这四年来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配套法规和措施的进展可圈可点,越来越多的施暴者开始承担施暴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曾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

但反家暴仍存在诸多严峻挑战,报告显示,从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开始实施到2019年12月31日,仅被报道的涉家暴命案就至少有942起,致死1214人(包括被祸及的邻居和路人),其中未成年人占将近7%。

报告认为,国家级责任部门发布的反家暴信息过少,学校和责任机构开展的反家暴教育和培训仍然严重不足,受家暴影响者得到的支持与需求之间差距很大,民间力量远未充分发挥,相当多施害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矫治和处理。

报告呼吁,对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建议教育部制定指导性意见,以便于托幼机构和各级教育机构开展性别平等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教育;建议卫健委出台医疗保健系统落实对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重病人和孕产妇的特殊保护措施;将诊疗中如何识别、记录和处理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包括对没有民事能力的就诊者遭遇或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要求,纳入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要求。建议民政部改善家暴庇护所的人员和设施配备。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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