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南京9月16日讯(记者 缪志聪)今年8月,江苏出台《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江苏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首个规范性文件。今天下午,江苏省教育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学士学位授权是指经批准获得的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和权力。通俗地讲,就是学校、专业要有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各省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江苏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办要求,此次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级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江苏对新增授予单位、授权专业作了基本要求,明确高校要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例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既可授工学学士学位,也可授理学学士学位。如果学校向教育部备案的学科门类是工学学士学位,就只能授工学学士学位,不能授理学学士学位。
“这一次的文件,对部分政策做了重要调整。”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处长、省学位办主任杨树兵解读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今后原则上高等学校和本科专业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申请授权审核。过去是在首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进行审核,这是政策层面的重大调整。”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应是高校已获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今年起,江苏不再统一要求英语考试,而是由高校组织相应的学业水平测试,通过测试的才能申请,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变化。”杨树兵说。
关于质量保障,杨树兵表示,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通过质量评估和质量抽检两种方式,对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在首次学位授予后要接受质量评估。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要被依法撤销。这是学位授予工作的一条红线。”杨树兵强调,高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
作者:缪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