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刘传书
8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条例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
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研资金的30%
为保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深圳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且企业用于此方面的捐赠支出可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将创设性地享有优惠待遇。
鉴于科创领域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而大多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缺少长期资金注入,资本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
同时,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早期科技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及专项资金补贴。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将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先转化后奖励”变为“先赋权后转化”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一定程度影响了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深圳等城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允许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科技人员所有。
条例进一步创新变通,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
由于大多数科技企业创业时缺少资金支持,注册资本比较少,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条例》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做法,变通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上述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此外,为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同时,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
科技成果决策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决策风险较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决策时往往瞻前顾后,容易错失发展良机。为了解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
《条例》规定,除了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还将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建立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
同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坏账补偿和贴息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贴息贴保。《条例》也规定了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明确企业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条例》还首次通过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同时,将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区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