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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组建经济合作社!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2020-08-29

科技日报记者 李丽云 实习生 王思聪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国内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8月28日,黑龙江省举办“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王金会介绍了该《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

王金会介绍,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黑龙江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表示,实现这种增长速度的主要动力有两方面。一方面,开展了清化收工作。自2018年开始,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方正县,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合同、化解债务和新增资源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清化收”试点,经过两年试点,2019年在全省推开,仅新增资源收费一项,村集体就实现收入9.1亿元,拉动集体经济组织增收66.7个百分点。佳木斯市新增资源收费1.5亿元,占全市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的26.8%。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支持。2019年,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了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省财政安排2.9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590个村发展集体经济。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省“百村、千社、万户”示范典型三年培育计划(2019-2021年)》,计划用3年时间,培育100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典型,推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近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日趋优化,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何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是立法监管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的第四章,从集体资产“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漏洞,同时适应今后长远发展需要,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在资产形成方面,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等等。

乔延春说,与改革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职能不同,改革后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搭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并引入了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在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和运营机制方面都与改革前有明显不同。国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和会计人员的指导培训,以及为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条例》明确规定黑龙江省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三级调研员李佳文介绍,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承载发展集体经济职能。为了支持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条例》中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两个优惠政策。《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给予了表彰奖励。《条例》第八条明确“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一规定,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据介绍,《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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