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中的符号指谓问题

2021-01-02

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中的符号指谓问题

徐长福

作者简介:徐长福(1964-),男,四川眉山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08 年 12 期

原发期刊:《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 年第 5 期 第 119-127 页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范畴/ 符号指谓/ 异质性/ 是/ 意义/

摘要:借助于符号的指和谓的关联以认识事物,这是人所特有的一种意识形式。异质性指事物间不同类不可比的现象,它通过符号指谓显现出来,并成为符号意识不可回避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试图通过对符号指谓所涉及的所有非复合词语的分类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范畴篇》中,他把个别事物及其属种划入实体范畴,前者为第一实体,后者为第二实体,把其余词语分别划入数量、性质、关系等偶性范畴。一方面,实体能独立存在而偶性则只能存在于实体中,另一方面,第一实体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第二实体和偶性则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然而,这种划分却忽视了指和谓的根本区别。表第一实体的非复合词语其实就是专名,它只指不谓,仅仅是特定个别事物的标识。所有其他词语都是普遍性词语,它们可指可谓,为同类所有个别事物提供共同的标识和范型——此即所谓意义。符号指谓最玄妙之处就在于这两种词语的结合——把谓词的意义归给无意义的专名。可见,亚里士多德把无意义的专名和有意义的普遍性词语混杂起来分类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是,先把范畴分为单纯指的无意义范畴和可以谓的有意义范畴,再对有意义范畴作进一步的划分。

意识可分为自然直观与符号指谓两个领域。自然直观是人借助于自然生就的身体机能直接意识到事物的一种意识形式,符号指谓则是人借助于人为符号的指示和述谓的关联以认识事物的一种意识形式。异质性指事物间不同类不可比的一种现象,它在直观意识中普遍存在,但作为问题则专属符号意识。在符号意识中,以指谓本身为所指的为三阶指谓;三阶指谓之下,以直观意识成分为所指的指谓为一阶指谓,以一阶指谓的所谓为所指的为二阶指谓。异质性问题潜在地存在于一阶指谓,显露于二阶指谓,在三阶指谓实现出来。柏拉图所发现的一个个别事物分有若干个相,即一个一阶的所指关联着若干个所谓,是异质性问题最典型的表现。柏拉图通过将这些所谓化约为至为抽象的六个种,并努力将诸种合乎逻辑地统一起来,提供了对这个问题的一条解决思路。不过,这条思路仅仅在其作为区分之道时才是真正对路的,而在其作为统一之道时则是回避了问题。亚里士多德接手柏拉图的工作,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正面地和全面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其直接理论成果就是他的范畴理论。该理论以三阶符号指谓对所有符号及其指谓做了最抽象程度的分类,从而显示了异质性问题的学理实质,敞开了异质性原理的探索空间。本文是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中相关资源的一个批评性清理。

对于古希腊哲学家来说,符号指谓所表达的“所是者”既然都叫“是”,其统一性可以说就由自然语言本身解决了,或者说至少在字面上解决了,从而不表现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区别性则成了突出的问题。巴门尼德只承认“真理”中的“是”为真正的“是”,而把“意见”中的“是”看作“不是”。这可以说是哲学史上最早的“是论区分”(ontological distinction)(12)。柏拉图把相的“是”看成原本的“是”,而把具体可感事物的“是”看成摹本的“是”,这显然是从一种新的角度所提出的“是论区分”。至于说“苏格拉底既类似复不类似”、“如若一是”之类,也都是在围绕“是”的差异问题做文章。他所谓“通种”的第一个就是“是”(或译为“存在”),而其他五个“通种”一方面莫不为“是”或莫不分有“是”,另一方面又各为一种,异其所分有的“是”(13)。这些都是在进行“是”的区分。

这条对于“是”的区分之路到亚里士多德展开为一个大的局面,这就是他的范畴理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紧扣“s是p”的指谓结构去考察诸“是”的区别,切中了符号指谓问题的关键。在这个意义上,他使希腊语的自然特质跟符号指谓的一般本质高度契合起来。

当然,希腊文的“是”也只是人类符号指谓达到自我意识的一条便捷路径,而不是必要条件。在我们借助希腊文的“是”对符号指谓的道理有了一番觉悟之后,完全可以用最普通的现代汉语来进一步运思这方面的学理。

二、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对符号指谓的分类

这一小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究竟在区分什么?

在《范畴篇》第4章中,亚里士多德说:

每一个不是复合的用语(expressions which are in no way composite; of things said without any combination,each),或者表示实体(substance)、或者表示数量(quantity)、性质(quality; qualification)、关系(relation;relative)、地点(place;where)、时间(time;when)、姿态(position;being-in-a-position)、状况(state;having)、活动(action;doing)、遭受(affection;being-affected)。让我大略说一说我的意思:指实体的如“人”或“马”,指数量的如“二丘比特长”(two cubits long)或“三丘比特长”;指性质的例如“白的”、“通晓语法的”等属性(attributes);“二倍”、“一半”、“较大”等等则属于关系的范畴(category);“在市场里”、“在吕克昂”等等,属于地点的范畴;“昨天”、“去年”等等属于时间的范畴;“躺卧着”、“坐着”等等则是指示姿态的词语;“着鞋的”、“武装的”等等,属于状况[具有];“施手术”、“针灸”等等,是动作;“受手术”、“受针灸”等等,属于遭受的范畴。(1b25-2a4)(14)

这段话直接表明的是,亚里士多德所加以区分的对象是简单而非复合的词语,这些词语都表示着某种东西。它们共分为十类,即十个范畴。这就是说,在最初的意义上,范畴划分是对非复合的词语的划分(15)。

在这段话中,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不是复合的用语”是指不是像“人奔跑”、“人获胜”这样的用语,而是像“人”、“牛”、“奔跑”、“获胜”这样的“简单的”用语(1a17-18)(16)。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还有关于“复合词”的别种说法,即复合词是指偶性范畴加实体范畴构成的词,如“白面”、“白人”(1029b20、25)(17)。前一种复合指主词和谓词的复合,后一种复合指定语和中心词的复合。亚里士多德的基本用意无非是强调表达的单元性,这一点作为原则是可以认取的。不过,在操作上,这种单元性又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单词。比如“二丘比特长”就不是单词而是短语(18)。这就降低了分析的严格性。

汉译中的“范畴”所翻译的是希腊语的名词Kategoria,即英语的category。该希腊词的动词形态为kategorein,意思是指控(accuse)、加罪于(charge)、证明(demonstrate)、归因于(attribute)(19)。“范畴”二字来自《尚书》“洪范”篇的“洪范九畴”一语。“洪范”就是“大法”的意思,“畴”为“类”的意思,“洪范九畴”合起来的意思就是:治理天下的大法共有九类。按今天的学科定位,汉语的“范畴”应属实践哲学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所分的十种kategoria确实也算大法,可称“洪范十畴”,不过属于理论哲学。需要指出的是,“范畴”之译容易让人遗忘kategoria首要的“指控”之义,即把某罪归到某人头上,而这一点被借用到哲学上所暗示的就是符号指谓的基本结构或述谓的基本形式——s是p,即把谓词p归给主词s。在此意义上,墨辩的“辞”比“范畴”更接近kategoria的意思。《说文》释“辞”为“讼也”(20),《小取》中“以辞抒意”的“辞”为“判断”的意思(21)。不过,由于“范畴”已成定译,这里不拟变更译法。不管怎样,亚里士多德的“洪范十畴”是对由“s是p”这种指谓结构所表达的、由语词所表示的各种事物的最抽象分类,这一点是可以确认的。

在《论题篇》第1卷第9章中,亚里士多德就明确了这种分类是对述谓的分类,即一种有关“s是p”的指谓情况的分类。他说:

我们必须区分范畴的种类(distinguish between the classes of predicates;distinguish between the categories of predication),以便从中发现上述的四种述语。它们的数目是十个,即本质(essence;what a thing is)、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事物的偶性、种、特性和定义总是这些范畴之一,因为通过这些谓项所形成的任何命题都或者表示事物的本质,或者表示它的性质、数量或其他某一个范畴(all the propositions found through these signify either something's essence or its quality or quantity or someone of the other types of predicate)。(103620-26)(22)

这也就是说,在进一步的意义上,范畴划分是对述谓的划分。

由“s是p”所表达的东西都是s之所“是”,都是“所是者”,即希腊文的on。这些“所是者”或者作为主词,或者作为谓词,都是指谓关系的构成元素。在这个更深入的意义上,范畴的划分又是对这些“所是者”即on的划分。

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多次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如在第5卷第7章中,他说:

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就该有多少类(The kinds of essential being are precisely those that are indicated by the figures of predication;for the senses of‘being’are just as many as these figures)。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some predicates indicate what the subject is),有些说明它的质(others its quality),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being’has a meaning answering to each of these)。(1017a23-26)(23)

在这段汉译中,“云谓”即英文的predication,指用谓词(predicate)去述谓的意思。这个意思我用“述谓”一词表示。我所说的“指谓”比“云谓”和predication多了一个“指”的意思,表示指谓关系中“指”和“谓”两个方面。“是”、“实是”即英译中的“being”,所指的就是希腊词的on。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所区分的既不是直观中的事物,也不是孤立的语词,甚至不是on这个希腊词的词典义项或什么隐秘含义,而是通过指谓关系所呈现的符号类型及其所表示的东西。这种东西即英文中通常所说的beings或entities,亦即海德格尔所谓的Seiendes,其流行的汉译是“存在者”。它在普通汉语词汇中并没有真正的对应词,如果想体现其跟“是”的关系,可译为“所是者”。

作为对on的翻译,“存在”、“事物”、“东西”、“万有”、“有”等词,除了各自具有学者们普遍认可的那些不足外,还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即都不免让人往直观意识层面去联想,即把它当成直观相关项,而on本身无疑是一种指谓相关项。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对on的区分是对指谓关系中的符号类型的区分,而不是对直观中的对象的区分。对直观对象也可以进行区分,但这种区分是一阶符号指谓的事情,如“这是一个人”、“那是一条狗”。“这”、“那”两个概念在这里是对直观对象的纯粹指代。直观中可指的东西都是物,这个“物”是公孙龙“指物论”意义上的物。对直观对象加以区分就是把一个普遍性的谓词归给所指之物。“人”和“狗”都是普遍性的谓词,表示物的种类。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对象还可以进一步区分,这属于二阶指谓,如“人和狗都是动物”。其中,“人”、“狗”为属(eidos),“动物”为种(genos),属于不同层次的物类。此外,我们还可以说“这(个人)、这(条狗)、人、狗、动物都是实体”,这就进到了符号指谓的第三阶。不过,这已经不是在对物、即直观对象进行区分了,而是在对符号在指谓关系中的类型进行区分,由此得到的种类可称为“辞类”,即范畴。所有这些区分既是通过“s是p”进行的,也是以“s是p”的结果为对象的。正是在这点上,希腊哲学的on才显出其最独到之处,就其述谓功能而言可直译为“是”,就其述谓结果而言可译为“所是者”。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就是希腊哲学中对“是”和“所是者”作“是论区分”的最成熟的理论。

三、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划分原则——存在关系优先于指谓关系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尽管是对指谓关系所表达出来的“所是者”的分类,但指谓关系却不是其划分范畴的唯一原则,甚至不是首要原则。他奉为首要原则的是存在上在己还是在它的原则,可称为存在关系原则。

在上述“洪范十畴”中,第一个范畴为实体(希腊词为ousia,英文为substance),包括个别事物之为第一实体和属(希腊词为eidos,英文为species)、种(希腊词为genos,英文为genus)之为第二实体,其他九个范畴通常被统称为属性范畴或偶性(希腊词为sumbebekos,英文为accident)范畴。关于它们的特点,在《范畴篇》第5章中,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实体(substance),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primary)、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既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that which is neither predicable of a subject nor present in a subject),例如某一个个别的人或某匹马。但是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作为属而包含着第一性实体的那些东西也被称为实体;还有那些作为种而包含着属的东西也被称为实体。例如,个别的人是被包含在“人”这个属里面的,而“动物”又是这个属所隶属的种;因此这些东西——就是说“人”这个属和“动物”这个种——就被称为第二性实体(secondary substance)。(2a11-18)

“人”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个别的人,但绝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never present in a subject)。(1a21-22)

除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东西或者是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一个第一性实体里面(present in a primary substance)。(2a33-34)(24)

在这几段话中,汉译“存在于”所对应的英译是“is present in”。如果体贴细致一些,也可解作相互联系的两层意思:从其“出现在”,断其“存在于”。这里不另深究。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要确定一个词语所表示的东西属于哪个范畴,首先要看其存在是在己还是在它——在己者为实体,在它者为偶性。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其在指谓关系中是作主词还是作谓词——只作主词而不作谓词者在程度上或排序上优先于既作主词又作谓词者(25)。

从指谓关系看,所有范畴都可以充当主词,大多数范畴既可以充当主词又可以充当谓词,第一实体则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充当谓词,“个别的偶性”(particular accident)(26)也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充当谓词。“个别的偶性”如亚里士多德自己举的例子:某人头脑中的某一点语法知识、某个东西身上的某一片白色(1a25-28)(27)。有当代哲学家称这种东西为“第一偶性”(first accidents)——这是一个值得采纳的好提法;也有人称之为“trope”(有学者汉译之为“特普”,也颇具匠心),从而提出“trope理论”(28)。这就是说,在实体范畴和偶性范畴中,凡表示个别的东西都可以定序为“第一”(primary或first),它们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29)。相比之下,个别的实体除了不能作谓词去述谓别的东西外,还具有一个特点,即它存在于自身而不存在于作为主体的另一事物中(exist in itself and not in another as in a subject,约言之为“存在在己而不在它”),而“个别的偶性”则只能存在于其他主体之中(30)。

显然,在亚里士多德划分范畴的上述思路中,存在在己和在它之分优先于主词和谓词之分,相应地,存在关系原则优先于指谓关系原则。就此而言,在划分“洪范十畴”时,主词和谓词是被混在一起的。十范畴划定后,主词和谓词之分才被引入作为二次划分的原则。这种思路决定了亚里士多德以实体为目的的致思取向,使他对指谓关系不可能从“s是p”这一逻辑形式进一步推进到意义关系(31)。

可见,在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理论的理解上,既要看到其紧扣指谓关系的一面,也要看到其让指谓关系从属于存在关系的一面。前者是其理论特色,后者是其理论局限。

四、关于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实体问题

把个别事物作为第一实体,这是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在哲学史上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个别事物之所以是第一实体,在于个别事物在存在关系上属于在己存在,在指谓关系上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前一方面意味着个别事物是一种独立的存在单元,后一方面意味着个别事物是一切述谓的承担者。一种独立的存在单元承担着一切述谓,这种东西岂非万有之本?可见,指出一个个别事物自身,不仅是最到位地指出了它的“是什么”,而且是最到位地指出了不能进一步化约的存在本原。

这种思路看似一箭双雕,其实两头落空。其间,“个别事物”这个概念的身份模糊是问题的关键——它究竟指的是代表个别事物充当主词的词语还是该词语所指代的个别事物自身?显然,个别事物自身无论如何是不可能亲自到句子中来充当主词的,唯有代表个别事物的专名才能充当主词。一旦用“专名”换掉“个别事物”,问题马上就可澄清。说出一个专名既不能解决这个专名在直观中的指代对应物“有没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这个专名所指代的个别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前一个问题的解决不是符号指谓的事情,而是自然直观的事情——只有直观到了专名的指代对应物,这个专名的代表身份才能确认,而并非只要有专名出场,就一定有一个它所指代的对象存在。后一个问题的解决虽然是符号指谓的事情,却不是只能作主词的专名的事情,而是作谓词的普遍性词语的事情——只有普遍性词语才提供意义,才能作为“是什么”的答案,而专名属于无意义范畴,只是发出“是什么”问题的意义空格。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实体就遭到了双重解构——个别事物的存在地位由直观去确认,它的意义由述谓去表达,而只作主词不作谓词的专名只是由直观所确认的个别事物的代表,其作用是在符号指谓中承担述谓所提供的意义。

或许正是因为感受到了有关个别事物的这些疑难,亚里士多德后来才改变了《范畴篇》的实体观,不再以个别事物为第一实体,而转以形式为个别事物的第一实体(its primary substance)(1032b1)(32)。形式之为第一实体的最突出优点在于它是可定义之物,是通过述谓可以把握的最可靠、最基本的意义,或者说是一种意义本原物,是关于“是什么”的一切可能的答案中最接近到位的答案。“是什么”在希腊语中为to ti esti(有英译直译之为what a thing is),其答案为to ti en einai(英译通常意译为essence),苗力田直译为“是其所是”(33),它由种加属差的方式来定义。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to ti esti之为“是什么”,还含有“这个”(tode ti,英译为this)的意思(1028a12),所要求的答案要反映事物的“独立性与个别性”(separability and“thisness”)(1029a29),而表达to ti en einai的公式是普遍的(1036a1),普遍的东西可以作许多事物共同的谓词,而共同的谓词不可以表示一个“这个”,而只能表示一个“如此”(希腊语为toionde,英译为such)(1038b36-1039a1)。这样一来,形式又不能作第一实体了。这是让亚里士多德觉得“最迷惑的”事情(34)。

尽管亚里士多德绕了一圈又回到了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困境之中,但他的探索推进了对问题的澄清工作。形式、本质、定义、公式、普遍、“如此”、谓词是一家人,它们在指谓关系中负责向表示个别事物的主词提供意义,而这家“人”竭尽全力所能提供的最到位的意义就是由最接近个别事物的种加上属差所构成的定义(1037b29-30)(35)。可这种东西仍然是最低程度的普遍性,跟个别事物的“这个”还隔着最后的鸿沟。尽管如此,这家“人”已经尽力了。不仅如此,澄清了这一点,也帮助表示个别事物的主词免去了回答“是什么”的责任——谓词做不到的,更不会勉强主词去做。如是,表示个别事物的主词就可专职代理“这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词,即希腊语的hypokeimenon(英译视情况译为subject或substratum)——“原义是在背后、在底下的东西,在判断中的主词、主体,一般译为载体和基质”(36)。这样意义的主词也就是专名。

亚里士多德还用过另外一个希腊词imation(英译或直译为cloak,斗篷之意;或意译为X),泛指任一事物(1029b27)(37)。实际上,专名意义上的hypokeimenon就是X,而且是大写的X,在指谓关系中就起一个意义的斗篷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还曾把质料看作一切规定性都剥除之后所剩下的hypokeimenon,但这种东西自身却不是个别事物(1029a10-25)(38)。实际上,在指谓关系中,剥除一切规定性后还能剩下的唯一的hypokeimenon恰好不是漫无差别的纯粹质料,而是专名——既表示个别事物的“这个”又是绝对的意义虚项。相反,即使纯粹的质料也还可以作谓词,说明它的意义并没有被真正剥尽。

至此,亚里士多德寄寓在第一实体上的哲学用意就可以由指谓两个方面分头领受:在指的方面,由专名指代个别事物,由直观确认个别事物的存在;在谓的方面,由定义为个别事物提供最切近的意义。

五、结论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是一种对符号指谓所涉及的非复合词语进行最抽象分类的理论。由于在亚里士多德心目中,这些词语表示着词语之外的对象,因而这种分类同时又被看作对对象的分类。亚里士多德的意图在于通过这种分类确立那种表示“是什么”的词语的基础地位,并进而厘定这种词语跟表示其他意义的词语之间的主次关系,以此说明对象有实体和偶性之分,只有实体才是独立存在的。

该范畴理论有一个明显的不足:亚里士多德把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谓词的个别事物(实则表个别事物的专名)跟既可作主词也可作谓词的普遍性词语混在一起分类,并把个别事物及其属种都列入实体范畴。可实际上,在指谓关系中,充当主词的专名并不表示“是什么”,它只是作为其谓词的属种所表示的“是什么”的接收装置,同时也是作为其谓词的其他词语所表示的偶性内容的接收装置。就此而言,在所有非复合的词语中,表示个别事物的专名是一种无意义范畴,其功能是纯粹的指,即仅仅充当个别事物的特定标识,而其他词语则为有意义范畴,其功能既指又谓,以谓为主,即充当同类个别事物的共同标识和范型——所谓意义无非就是这种范型的内容。只有通过把作谓词的普遍性词语的意义归给作主词的无意义的专名,符号指谓才能实现对于一个直观对象的意识到,这就是符号意识不同于直观意识的玄妙之处。

可见,亚里士多德应该先把非复合的词语分为无意义范畴和有意义范畴,再对有意义范畴加以进一步区分,如分为“是什么”、数量、性质、关系等。这后一种区分,他在《论题篇》中已做了,但前一种区分却付诸阙如。

注释:

关于本文所依据的理论前提,请分别参见徐长福:《自然直观与符号指谓——意识的自然形式与人工形式》,《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自然直观的异质性与哲学中立化》,《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柏拉图相论与异质性问题》,《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异质性的得而复失——〈巴曼尼得斯篇〉读解》,《复旦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见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128E-130A,陈康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8-39页。

参见柏拉图:《智者篇》,254D、260B,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89,pp.1000,1007.

参见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594-598页。

参见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注149”,陈康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8月第1版,第107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26a32,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79.

参见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6、69页。

参见哈特曼:《存在学的新道路》,庞学铨、沈国琴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代译者序”,第46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12月第1版,“索引三”,第355页;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30页。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83a27,苗力田译,《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苗力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33页。

(11)参见《诸子集成》第4册,《墨子闲诂》,孙诒让著,卷10“经下第四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12月第1版,第202页;《墨子校注》上,吴毓江撰,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10月第1版,第538页。

(12)Ontological distinction或ontological difference是海德格尔的用语,通常汉译为“存在论差异”。其实,区分“是”的不同含义是西方语言迫使哲学家们不得不反复从事的工作,区分的方案也多种多样。也就是说,不能以为只有海德格尔所做的区分才可以叫ontological distinction,从而也不能以为ontologicsl distinction只能根据海德格尔的哲学进路译为“存在论差异”。海德格尔的区分是关于具体之“是”即“所是者”的ontical和关于大写的“是”的ontological之间的区分。参见Martin Heidegger,Being and Time,translated by John Macquarrie & Edward Robinson,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Beijing,SCM Press Ltd.,1962,p.35.也可参见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上海,2008年1月第1版,第305页。但这只是可能的区分之一。直到最近,西方学者还在提出这种区分的新方案。参见Oliva Blanchette,Philosophy of Being-A Reconstructive Essay in Metaphysics,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Washington,D.C.,2003,p.94.施太格缪勒在评论海德格尔时也强调了这种区分的普遍性,并批评海德格尔在做自己的区分时忽视了其他的区分。参见施大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1月第1版,第219-223页。其实,海德格尔本人是深知这种区分的多样性的,他的《现象学之基本问题》就是对哲学史上几种主要区分方案的专门梳理和评议。

(13)参考文献同于本文首页注释2、3。

(14)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1b25-2a4,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月新1版,第11页。引文括号中的英语词摘自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8和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edited by Jonathan Barnes,vol.on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84,p.4.其中,分号前的词摘自前书,分号后的词摘自后书,无分号相隔的词摘自前书;此格式下同,不另注。

(15)究竟《范畴篇》谈的是什么?范畴划分所分的又是什么?这是学术史上争论不断的问题。波菲利(Porphyry)认为,亚里士多德是通过概念中介在谈意指事物的词语。阿谟纽斯(Ammonius)认为,亚里士多德三者都谈:词语、事物和概念。参见Ammonius:On Aristotle's Categories,trans.by S.Marc Cohen and Gareth B.Matthew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Ithaca,1991,Richard Sotabji,“introduction”,p.3.当代学者阿克瑞尔(J.L.Achrill)认为,范畴首要地不是关于名称的,而是关于名称所意指的事物的。参见Aristotle's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atione,Trans.with notes by J.L.Achr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3,p.71.但不管怎样,所有的解读都至少要顾及词语和事物的关系,并且不能离开词语谈事物。据此,我的理解是:亚里士多德的目标意图是事物,但操作对象是词语。进而,本文的理论原则是:执持词语去看词语和事物的关系,或确切地说,执持符号指谓去看符号指谓与自然直观的关系,以及意识和对象的关系。

(16)参见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1a17-18,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月新1版,第9-10页。

(17)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29b20、25,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12月第1版,第129页;以及《解释篇》第1章,《范畴篇·解释篇》,16a9-18,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9月新1版,第55页。

(18)阿克瑞尔指出:英语的“combination”(汉译为“复合”)所对译的那个希腊语词的字面意思为“inter-weaving”(交织),该词为柏拉图首用,见其《智者篇》262。阿克瑞尔对该词在《范畴篇》和《解释篇》中的含义有一些辨析。可参见Aristotle's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atione,Trans.with notes by J.L.Achr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3,p.73.当然,复合不复合跟语言也有密切的关系,许多概念在一种语言中是单词,在另一种语言中就成了复合词语,反之亦然。另外,在汉语中,单字和单词还有区分,这就使事情更加复杂。因此,在复合和非复合的界定上,我们只能坚持原则而保持弹性。

(19)参见Celestine N.Bittle,The Domain of Being-Ontology,The Bruce Publishing Company,Milwankee,1939,pp.221-222.

(20)《说文大字典》下,天津:天津古籍书店,1980年7月,卷7,第60页。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阅读
转发
点赞
评论
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