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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要算清“糊涂账”3

2020-10-23

“不靠谱”标签从何而来

汽车融资租赁看似“集万般宠爱于一身”,实际上,它作为一种加杠杆的超前消费方式,不但对消费者还款能力有基本要求,而且其业务模式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否则就容易陷入投诉维权的泥淖中难以自拔。

以“汽车”“融资租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相关记录有近11万条。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其纠纷核心点在于混淆了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两种购车方式之间的差别。

昆明市民李某的购车经历在汽车融资租赁争议中颇具代表性。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李某在2018年4月通过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了本田雅阁新车一辆,并在当日支付两成首付购车款47900元。

李某称,一年后在App上支付购车尾款时,才发现自己并非所购车辆所有权人而是车辆承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及抵押权人。他也才知道,此前支付的首付及月供不是购车款,系车辆租金;先用一年买卖合同实际是先租一年融资租赁合同。他还特别强调,自己并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公司也不曾明示或提及。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则辩称,双方第一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且,李某以极低的成本快速实现了使用约20万元车辆的目标,切实享受到了融资租赁带来的垫资压力低、审批快、税收负担轻和还款方式灵活等便捷,而公司则承担了车辆购买成本、保险费、运输成本、车辆上牌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毁损折旧风险。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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