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53条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一是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其中提到,2020年12月底前推动南昌市、赣江新区先行试点实施投资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2020年11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是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其中提到,2020年10月底前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放宽诊所准入管理。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三是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其中提到,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2020年12月底前部署推进。
四是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其中提到,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推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现考试报名、缴费“一网通办”。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指导各地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
五是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其中提到,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其中提到,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江西12345”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各地依托“赣服通”平台,梳理公布惠企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各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
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0〕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1.实施投资项目前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和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2020年12月底前推动南昌市、赣江新区先行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指导各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相关改革举措并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11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2020年12月底前,积极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各类空间规划数据衔接和整合,加快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运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2020年11月底前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并抓紧部署推进至用地、规划、施工等各阶段。(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6.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便利企业生产经营、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等,取消49项有重复审批情况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4项审批下放承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专项清理行动。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2020年10月底前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放宽诊所准入管理。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对诊所准入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9.按照国家部署,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0.做好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底前完善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2020年10月底前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企业登记“一照多址”改革。支持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负责)
14.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2020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改革举措。(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按照标准进行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区负责)
16.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2020年9月底前开展有关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8.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2020年10月底前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19.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南昌海关负责)
20.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2020年9月底前全省推行。(南昌海关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研究在南昌港、九江港等符合条件的港口和监管作业场所开展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2020年12月底前开展调研、论证。(省商务厅牵头,南昌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9月底前实施。(南昌海关负责)
23.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统一部署,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2020年12月底前部署推进。(省商务厅牵头,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外贸企业用好电商平台,组织内外贸企业线上线下对接,帮助外贸企业畅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引导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出口转内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全省对外贸易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部署,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有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按照国家部署,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获得授权后可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27.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推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现考试报名、缴费“一网通办”。2020年11月底前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2020年9月底前制定我省落实举措,减轻求职者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省在线核验,鼓励跨省职称互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2.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2020年9月底前开展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完善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引导“地摊”经济发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各地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2020年9月底前制定相关工作举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抓紧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2020年11月底前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020年9月底前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加快创新型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2020年9月底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