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非居住空间拟最高罚50万元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出租非居住空间拟最高罚50万元
住建部官网近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若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出租人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金方面,由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佣金等费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