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不得“以罚代刑”
2020-09-04
南昌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不得“以罚代刑”
本报南昌讯 (记者钟珊珊 通讯员袁茂华)9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推进“两法衔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以破解“以罚代刑”的局面。
《通知》规定,对于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明显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有调查处理权的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存在移送程序不够明晰、移送依据不够完善、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移送文书不够统一等问题,不利于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加强部门联动,搭建畅通、高效、便捷的案件移送渠道,可以有效提升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以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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